【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2年5月24日入职某贸易公司,当天双方签订自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的劳动合同书。
该贸易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向李某发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李某提出加薪等要求,该公司满足了李某的部分要求,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劳动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人事及相关领导分别与李某继续协商续签事宜,最终未达成一致。为了避免纠纷,该公司在2013年6月25日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
随后李某起诉该公司,以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并且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而该公司认为不续签劳动合同是李某导致,同意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不同意支付赔偿金,并且未续签劳动合同也应当有一个月宽限期。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不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点为自劳动合同期满的次日,截止点为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故对该贸易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仍享有一个月宽限期的问题,不予采纳。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该贸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李某2013年5月23日至2013年6月25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5678.16元。
【温馨提示】
33474蒙特卡罗人力提示您:《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但未就劳动合同到期后续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仍享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相关类型争议很多。企业人事管理人员应注意在规定时间内与员工续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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