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张某2014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3日就职于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该公司对张某进行考核,并向其按月支付工资。张某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均主张未签订原因在于对方。
某科技公司主张因张某在应聘时存在夸大工作经历的欺诈行为,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具体系指张某在应聘时陈述其在某公司工作经历为2012年10月至2014年7月,但实际工作时间仅为2013年4月至8月,如张某在面试时如实告知其仅有4个月的销售经验,其公司肯定不会优先录用张某。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2014年8月15日至2016年10月3日就职于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上述工作为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该公司对张某实施考勤管理,按月支付工资报酬,同时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张某与某科技公司之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具备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要素。
针对某科技公司主张张某存在夸大工作经历构成欺诈,故导致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首先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考察和判断应聘人员工作能力的间接因素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的该项信息应负有基本的注意和审查义务。现某科技公司在张某入职前怠于履行上述义务,而在其入职后度过试用期,并工作两年后,以其虚构工作经历存在欺诈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有失公允亦缺乏依据。
故综上,对该科技公司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温馨提示】
如果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了较长年限,而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以劳动者简历造假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合同无效,那么这种行为通常缺乏法律依据,即双方长期以来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给了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其资质和能力的机会,在此主张劳动合同基于欺诈而无效,缺乏合理性。
如果用人单位基于特殊岗位的特定需求,且明确列举出招聘岗位的具体要求,而劳动者的自身条件尚未匹配,却以虚构教育经历,甚至造假资质证书等手段以符合应聘要求,导致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后即发现劳动者陈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则通常可主张劳动者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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