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2014年7月,我们接到某顾问单位李经理的咨询,顾问单位是一家从事广告制作的文化传媒公司。公司由李某和周某出资,尚在筹备期,工商机关还没有核发营业执照,但在此期间,单位已经有一部分员工开始工作,由于公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员工并未签署劳动合同,这期间大概有2个月之久。恰巧,员工张某的事情就发生在这段时间。
张某自2014年1月开始在该公司工作,2月1日下班后,由于手头负责的资料整理工作尚未完成,要赶在明天上班前提交给客户,所以在公司加班,晚上8点左右,张某去资料室取资料,不小心碰倒了资料柜上方的花盆,花盆从资料柜上落下,砸到了张某的头上,张某顿时感觉头晕昏倒在地。同在加班的同事廖某发现张某取资料好久没回来,去资料室张某,发现张某昏倒在地上,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张某送往医院。随后张某家属及单位领导赶往医院
经医院抢救,张某于2月2日凌晨3点苏醒,张某为轻微脑震荡,头顶发现淤血有堵塞血管的情况,建议住院治疗,单位垫付了住院押金2万元,并嘱咐张某安心养病,待身体状况良好时再回公司上班。
2月8日张某出院,结算在医院的费用共计18200元,遵医嘱在家休息了一周时间,2月16日上班,张某将医院退回的1800元还给了单位。
3月15日,工商机关下发了营业执照,单位就着手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单位直到4月份才为员工成功缴纳了社会保险。
张某的情况能算工伤吗?单位当时还没有营业执照,这会不会影响工伤认定?包括医药费在内的全部费用都应由单位承担吗?单位还要向张某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补偿吗?
带着这些疑问,李经理找到了我们。
我们为李经理分析了整件事件,首先,张某的伤害是因工作原因产生的,虽然已经过了下班时间,但张某是在进行有关的收尾性工作,属于工伤认定中“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疏导事故伤害的”这一款的规定,应该属于工伤。
虽然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花盆碰倒导致砸伤自己,但是工伤认定遵循的是无过错原则,既不问劳动者造成伤害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按照工伤处理,除非劳动者受伤或伤害是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单位当时还没取得营业执照,在主体上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当时的情况也无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虽然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但发生事故的时间并不在缴纳社保的这段时间内,所以,还是应由单位承担张某此次伤害的费用。
张某的病情已经痊愈,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不构成劳动能力丧失,亦未达到伤残等级,为此,单位只需要承担张某的医药费、护理费等因此实际产生的费用,因单位并未扣发张某的工资,所以,也不存在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问题,并且,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即使单位已经缴纳社保,亦是由单位承担的。
【案例解析】
用人单位并非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才开始工作的,在设立之前就已经存在选址、项目洽谈等一系列工作,为此,大量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之前已经开始招聘员工,只是因为当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也没有公章,所以无法以用人单位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样就出现了一段权利义务的真空期,在筹备期,用人单位应当妥善处理用工关系。
1、用人单位筹备期招聘员工是否属于非法用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是用人单位。可见,筹备期的单位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例的用人单位筹备期,用人单位取得营业执照及公章后,就会与筹备期招聘的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将用人单位筹备期招聘劳动者理解为非法用工关系。这一点也被《劳动合同法》第93条认可,不具备用人资格的单位,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筹备期间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的,能否申请工伤认定的,用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不能将用人单位筹备期招聘的劳动者简单理解为非法用工,但是,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单位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承担责任,即用人单位筹备期劳动者发生伤亡事故的,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非法用工,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单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即单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没有依法登记或者备案、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登记、备案;另一种是单位雇佣了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员,比如雇佣未满16周岁的童工。
因为非法用工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全部的工伤赔偿均应由单位自行承担。法律就非法用工单位工伤处理问题做了专门规定,责任及赔偿标准远远重于正规用工情况下的工伤待遇。
3、在筹备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减少员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首先,用人单位应加强筹备期内人员的规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严格审批。
其次,因为筹备期内用人单位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所以,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选择意外伤害保险或者其他适合本单位的保险类型进行投保,一旦出现员工伤亡事故,商业保险可以承担全部或者一部分损失,减少因此给用人单位带来的损失,同时降低用人单位处理事故的工作难度。
【温馨提醒】
单位筹备期是个较为特殊的时期,双方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但却无法以用人单位名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法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将承担较重的赔偿责任。所以,建议用工单位规范筹备期间各项制度,尽量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同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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