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王某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广告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市场推广工作。王某工作十分卖力,下班后同事们纷纷离开公司,而王某经常留在办公室继续做事。工作满两年后,王某为了谋求更好的发展向公司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来的加班工资。
公司感到非常不解,公司从未要求王某加班,而是王某经常下班后主动留在办公室不回家。两年来王某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加班工资,故公司无须支付其加班工资。得知公司不愿意支付加班工资,仲裁无果后王某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公司支付其两年来的加班工资。
王某认为,他每天下班后继续留在办公室工作,理应属于加班。而且他有考勤记录证明其每天在公司的时间明显超过8小时,所以公司应当根据其加班时间支付其加班工资。
公司则认为,公司并未安排王某超时工作,是王某自愿每天下班后不离开公司。况且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任何员工加班都需要提出申请,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才属加班。因此,王某的情况不属于加班,公司无须支付其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提供考勤记录证明其每天在公司时间超过8小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下班后留在公司的时间是在处理工作。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审批制度,王某并未按照加班审批制度进行加班申请而是自行留在公司处理事务。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不属于加班,对于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资的要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如因工作任务繁忙需要延时工作,应及时向公司进行加班申请,获批后进行工作,否则很有可能不被认定为加班,致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损害。同时提醒用人单位设立加班审批制度并切实执行,如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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