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张某2012年7月到某技术公司工作,任财务总监,无试用期,月薪2万元,年薪不低于25万。2012年11月某技术公司单方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工作期间,某技术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全额支付工资。现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少发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3万元并诉至人民法院。
某技术公司表示,张某入职以来,一直拒绝公司人事部门多次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导致双方书面劳动合同至今没有签订,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员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的规定,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并表示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结清,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未签署是由于其个人原因,与公司无关。
为证明其主张,某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员工试用期离职申请表》,《离职协议》等证据。
张某对这些证据中的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申请笔记鉴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虽不认可《离职协议》中签名的真实性,但其不申请笔记鉴定,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离职协议》的证据,故本院据此采信《离职协议》的真实性。对于张某提出的相关赔偿,在《离职协议》中已明确工作期间的工资已结清,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纠纷,劳动合同未签署是由于个人原因,故其要求的相关赔偿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其后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该用人单位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拒不签署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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