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赵某于2011年4月入职某公司,担任维修工。2013年9月,某公司以赵某盗窃一个拖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不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共计2万余元。该委支持了其请求。
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以上款项,未获支持后,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称:我公司规章制度已经送达赵某,并由赵某签收,其中明确规定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赵某偷走的拖把及甩干桶价值人民币300多元。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双方《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奖惩制度》作为合同附件,该制度规定劳动者有盗窃行为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故此,公司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公司不需支付赵某赔偿金。
据上,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温馨提示】
从本案看,用人单位获胜有两点值得我们学习:
第一、不断主张自己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言放弃,最终得到了公正的判决,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第二、也是关键的一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比较完善,执行比较到位,证据收集工作做的比较好。
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予以执行,对用人单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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