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张某收到了某公司的“录取通知书”, “录取通知书”中写明了岗位、薪酬、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并要求张某按时办理入职手续,同时张某还协助新公司做了财务报表。无奈,张某的原单位拒绝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为了新工作,强行离职,放弃了当月应得的奖金。
但是在“录取通知书”约定的报到时间的前一天,新公司通知张某,新公司因为岗位调整,不设财务助理的岗位了,如果张某入职,只能做人事助理工作。张某认为新公司拒绝录用行为,构成了违约,遂将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发现,新公司发放录用通知的行为应视为已经发出邀约,后拒绝录用其为正式员工,存在明显的过错,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新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本案的焦点在于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缔约过失,新公司的“录取通知书”约定了到岗时间,在法律意义上讲,一旦约定了承诺期限,就不可撤销,且张某已经为新公司做了财务报表,为新公司提供了劳动,张某当然有理由相信新公司会如约聘用他。显然,新公司撤销邀约的行为构成了缔约过失,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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