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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中,工作场所的认定 | 33474蒙特卡罗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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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放】


  孙某系某公司员工,2013年6月10日上午受某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其从某公司所在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某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

 

  孙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科于2014年3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孙某的摔伤事故是在工作场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决定不认定为工伤。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焦点问题是孙某摔伤地点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中的“工作场所”,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有多个工作场所的情形下,还应包括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本案中,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某公司办公室,是孙某的工作场所,而其完成去机场接人的工作任务需驾驶的汽车,是其另一处工作场所。汽车在商业中心一楼的门外,孙某要完成开车任务,必须从商业中心八楼下到一楼门外停车处,故从商业中心八楼到停车处是孙某来往于两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的区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


  工伤科认为孙某摔伤地点不属于其工作场所,将完成工作任务的必经之路排除在工作场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识。孙某为完成开车接人的工作任务,从位于商业中心八楼的某公司下到一楼,并在一楼门口台阶处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工伤科以孙某不是开车时受伤为由,认为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撤销被告工伤科所作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限其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温馨提示】


  工伤中工作原因、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是否在合理区域。


  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内受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伤害皆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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