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据媒体报道,特斯拉日前提起诉讼,指控一名心怀不满的前雇员侵入特斯拉系统,并向第三方泄露包括公司制造系统的照片和视频在内的机密信息。特斯拉称,该不当行为已导致公司遭受“重大且持续的损失”。 目前诉讼已送交内华达州联邦法院。
当前,几乎在国内各个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员工流动、离职的频率都比较普遍,如何防止离职员工泄密、防止公司数据泄密是一项让企业头疼、网管为难的事情。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则案例来解读下如果遇到员工泄露机密,公司该如何处理。
【事件回放】
2012年5月,某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聘任王某担任公司标准件采购部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同意对公司可能披露给员工或员工可能得知的有关公司、关联公司或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任何单位的生产管理工艺技术、销售、市场营销或财务资料的所有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员工不得泄露。
2014年1月24日,王某向公司某供应商发送邮件,内容为:“Re:105654订单,小史,先确认价格有无出入,取得一致后我再送审。”并附有与公司有关的订单号、项目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信息。此邮件附件为收货清单,清单每行涉及的科目为订单号、供应商、项目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姓名、订单数、单价、币别、订单日期、计划交货日等,该清单涉及的供应商为公司的全部供应商。
2014年1月29日,王某又向该供应商发送邮件,内容为“再重点看一下附件里的轴承,也报个价”,并附有一个名为“太阳26瓦轴轴承”的附件。打开该附件可以看到收货清单,与1月24日王某所发送邮件的附件内容相同。
随后,公司解除了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王某多次将公司经多方询价制作的价格清单及全部客户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外部邮箱,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将王某告到了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50万元。
【法院判决】
王某辩称,自己未接触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保密条款的签订不能证明王某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即“采购价格清单”是在公司公开的电脑平台上人人可知;价格清单不等于客户资料,且客户资料也并非都是商业秘密。王某称自己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事实。
法院审理后判决: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将单位相关人员可能获取的包含有订单编号、客户名称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信息,向他人披露,使得信息相关领域的人员不能从公开途径获得,且单位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职员未经许可,不正当披露上述信息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王某2014年1月24日、1月29日发送收货清单的行为构成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王某需赔偿损失4万元。
【温馨提示】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中与之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其相应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须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另外,针对离职人员或者单位容易暴露出的数据泄露隐患,企业还需要加以管控:一方面,利用前沿的驱动层加密技术,对单位内所有重要文件实现强制透明加密;另一方面,实施终端安全管理,管控包括U盘拷贝、沟通工具传播、邮件发送、打印资料等在内的数据泄露隐患。这样如果有员工企图带走内部文件,增加了窃密难度,也增加了窃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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