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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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缴纳实务中也经常会出现劳动者由于家庭贫困,个人经济困难或已缴够社保年限即将退休,认为缴纳社保是一种负担,自愿与用人单位约定放弃或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对本应缴纳的社保费部分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补贴给劳动者。
用人单位也认为不缴社保费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且用人单位已按规定将本应承担的社保费支付给了劳动者,已履行了法律义务。
那么,这种做法看似合情合理,但是合法吗?
【事件回放】
王某系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2015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随后公司要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而王某因家中有患病的父亲和瘫痪的母亲向公司申请希望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后公司考虑王某家庭困难在缴纳社会保险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压力随即同意王某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把公司需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额付给王某。双方协商后王某写了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保承诺书。
2015年12月,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在进行社保稽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全员缴纳社保,对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向该公司下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指导意见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限期改正指令书》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
该公司对此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签订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行政处罚。并为王某补缴2015年6月到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温馨提示】
公司考虑王某实际困难答应为其不缴社保并支付社保金,本出于好心合情,合理。但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为职工办理社保属于违法行为。
33474蒙特卡罗人力在此提醒各企业,为了帮助员工而答应为其不缴纳社保虽然是为了员工着想,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需要承担诸多风险,在面对员工这样的要求时要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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