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所以不需要购买社保啊!”
“我们公司和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所以我们可以随时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啊!”
小编总是无意中听到这样的话,一些HR或老板通过签订劳务合同,来“帮助”企业省去缴纳社保的费用,同时避开《劳动法》的严苛要求。
可很多人却不知道,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来确定的,而是由用工性质来确定。你真的以为一纸合同就能够轻松绕过法律的监管吗?
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的定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到,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下,即使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劳务合同》,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此说来,小编遇到大多数签订《劳务合同》的单位,实际上和员工依旧是劳动关系。
而就在前段时间,小编在面对一家企业劳动争议的协调时, HR还提到,我们都是现金发放工资,员工无法证明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这样的侥幸毫无用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还提到,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面对如此完善的法条,你所有的侥幸心理都可以放置一边了,而事实劳动关系下签订的《劳务合同》,实际上是为企业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可能是一个坑。
那么,真正的劳务合同又会具有什么特点呢?
1、主体的多样性。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它适用于《合同法》。
2、关系的平等性。具有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是平等的,只存在有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简要来说: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
3、关系的特殊性。相对来说,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的工作为目的,它是一种行为。
4、内容的随意性。除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之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平等协商合同的内容约定及其相关条款。
5、待遇的差异性。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的问题,且劳动报酬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无社会保险等其它待遇。
因此,结合目前企业用人来看,可签订《劳务合同》的主要群体有实习生、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承包商派遣人员、第三方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和协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多见于内退人员)等,属于极少数的特殊情况。
好了,这次你应该明白自己签订的《劳务合同》是不是真实有效了吧?赶快改变你的任性吧,以《劳务合同》为由不交社保,随意辞退,错误的认定还会更轻易的将企业推向劳动争议的边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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