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某些紧急事情需要我们去处理,但是同时我们又必须要上班,于是有人想出了找人代班的想法,找人代班的性质怎么认定?在劳动者找人代班时,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辞退劳动者?
阿芳原是一个纺织工企业的女职工,2005年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刚开始时,企业的产品销量好,企业的经济效应和职工的工资奖金都很好,但是没过多久,他们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打开市场,经济效益直线下滑,奖金没有了,每个月只剩下一点固定工资,因此阿芳就想到找人代班,这样既可以在外面找兼职,也完成了任务,随后单位给她发了好几次通知要求其回到自己的岗位,否则单位将按照单位规章制度将其开除,阿芳认为自己的工作有人代替,单位不应该作旷工处理,双方发生争议。
阿芳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辞退吗?
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后,合同同时约束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违反合同约定辞退劳动者,而劳动者也应依据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代班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找人代班则不会被算做旷工。劳动者私自找人代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本案例中的阿芳在用人单位多次通知其来上班,但均为听取通知,因此用人单位以旷工辞退阿芳并不违法。
小编温馨提示,找人代班是否算作是旷工应当依据是否征得了用人单位的同意而区分不同的情况,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的,不能认定为旷工,而未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劳动者的私自代班行为可以认定为旷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