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双方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协议,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向陈某支付社保补贴600元。2016年4月24日,陈某向公司告知其因病需要休息治疗,并递交了书面的离职情况说明。此后陈某离岗治疗疾病,并自行支付了医疗费。同年9月26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陈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陈某医疗费,陈某返还公司社保补贴。
陈某、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陈某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法建立,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陈某依法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公司作为陈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陈某缴纳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陈某依法享有工作期间患病应当享受的劳动权利,即由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公司没有为陈某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陈某在公司处工作期间患病治疗的医疗费不能由医保基金支付,则陈某未能享受的医保待遇损失,应当由公司承担。故陈某主张公司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公司支付陈某医疗保险损失。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的义务,即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不缴纳社保的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而产生损失,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在本案例中,公司因与陈某达成协议,未给陈某缴纳社会保险,法院判决陈某在患病期间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公司予以赔偿。
建议用人单位切不要为节约用人成本与劳动者签订不缴纳社保的相关协议,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劳动者出现工伤、患病等情形时,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便由用人单位来承担,公司会因此产生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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