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近日,一段“女乘客在G334次列车上遇座霸”视频热传,在济南开往北京的高铁上。一名男子在女乘客上车前,先坐在了属于女乘客的座位上,并拒绝与乘务人员的沟通,称“无法起身,不能归还座位”。网友纷纷指责该男子低素质的不文明乘车行为,一时间让这名男子陷入了舆论漩涡。
如今,高铁座霸真实身份曝光,更是让人大跌眼镜。该男子叫孙某,曾是中国社科院的研究生,现在更是韩国某大学的博士生。随着事件的持续发酵,这位高铁“坐霸男”更是被网友扒出论文抄袭,仿造房东委托书,考试作弊等劣迹行为。
高铁“坐霸男”这种霸占别人座位,论文抄袭等劣迹给自己带来了惨痛的代价。那么如果在企业招聘中,遇到一些员工对学历造假的作弊行为,企业该如何应对?
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讲解。
【事件回放】
马某是外来从业人员。2014年8月,马某向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位。应聘时,马某向公司提交了其本人毕业于某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由于马某的学历比其他应聘者高,且专业符合本岗位需求,故公司决定录用马某。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当天,马某签署《任职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作为公司之员工,特此承诺:本人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所有个人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资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2015年8月,马某的上级主管领导廖某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马某确实存在学历造假一事。次月,公司通知工会后,以马某用欺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裁决】
劳动委员会认为,本案中马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单位的是虚假信息,使得企业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赔偿金。驳回了马某的仲裁申请。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依法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此外,33474蒙特卡罗人力还要提醒大家,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人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如果企业在招用时并未向劳动者明确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虽然劳动者在应聘时使用了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无罪,若该企业擅自依据学历造假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招聘中应明确招聘的录用条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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