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黄某与2012年6月与某能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中午,黄某在值班期间,外出参加同事生日宴请,吃饭时间超过30分钟,且未按规定通知调度室,只是找人替班。
该能源公司以黄某在值班期间参加员工生日宴请脱岗违反该公司《工作考核细则》第四十条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为由,依据该公司奖惩办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黄某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
法院审理后驳回黄某请求,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
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其行为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关键在于三点: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包括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二是劳动者是否存在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三是违反的后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经过该公司第四届第一次、第三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而且关于“中层管理人员离岗不能超过30分钟,且需要向调度室汇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黄某也在相关学习文件上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黄某也承认并未向调度室汇报。
黄某违反制度,对企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用人单位经讨论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工会,在解除行为上、实体上合法有效。
综上,驳回员工请求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拥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执行,最终成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完善的制度是基础,正确的执行是关键,本案中用人单位对这两点把握的恰到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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