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的,基本上都听过“N+1”这个不洋不土的名词。“N+1”是实践中大家通常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加“代通知金”,劳动合同法中的表述就稍显复杂了一些,这个“+1”称为“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很多HR及劳动者由于受到媒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N+1”的经济补偿模式误导,以为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管三七二十一,用人单位均应当在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再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就是所谓的“N+1”,认知水平让人感到有点无奈,能不能套上智商有点捉急这句话?
那么,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代通知金”,即“N+1”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以上述三个理由但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劳动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都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用人单位愿意给的除外。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1条关于裁员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是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答案是否定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可用一个月工资代替通知期的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依据第41条规定裁员但未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不是“N+1”那么简单,劳动者要求支付“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
那么,“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看到这里,相信您已经明白了。最后做个简要总结:代通知金仅适用于3个解雇理由,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即(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理由;(2)不能胜任工作理由;(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理由。
好了本期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就是“N+1”的第三大解雇错误到这里就结束了,下期我们将为大家带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的解雇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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