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找工作经验的小伙伴们相信都很了解找工作的辛苦,每天在网上投递简历,要接无数个电话,其中有一大半还不符合自己要求,好不容易找到一个适合的工作去面试,还要经历两个小时的公交,经历了千辛万苦终于接到了一家还不错公司的offer,然后找到房子,搬了家,却发现公司因各种原因,不在录用,最后不了了之。这只是其中一个小案例,但事实上,有很多企业做过这样的事情。但有的企业可就不是这么幸运了。
记得曾经在微博上看到这样一个案例,肖彬原是一家电信公司的售后主管,月薪7000元。2010年3月,在朋友的推荐下,天雷公司向肖彬发出录用通知书,明确职位为项目主管,月薪8000元,肖彬回复5月份即可上班,随后,便向原公司提出辞职。
同年5月,肖彬按照约定向天雷公司报到,但公司告知职位已取消,不再进行录用。由于天雷公司的出尔反尔,肖彬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雷公司赔偿因此给其造成的损失共计40000元。
肖彬称由于天雷公司此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导致其至今未找到工作,天雷公司应承担因违反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天雷公司同意向肖彬赔偿25000元。
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用人单位没有想到的,相信很多企业管理人员不知道offer只要发出就已经生效,从而导致企业损失了经济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被录用者以用人单位违反公平就业原则拒绝录用或无理由突然中断缔约过程为由要求赔偿并非个例。取消offer为什么会产生风险呢?
公司发出的offer属于“要约”,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者之间的一种协议。被录用者接受offer,即具法律约束。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被录用者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导致损失的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如何应对offer所带来的风险?
附生效条件的offer
如果用人单位在向被录用者发出的offer中,注明工作岗位、薪资待遇、工作地点、报到时间等,还可以在offer中注明要求提供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只有上述材料符合用人单位的要求,offer方能生效。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而且被接受度也比较高,有比较广泛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可以在offer中列出不予录用或者取消offer的权利等授权条款,例如提供虚假履历,编造虚假履历,存在不良职业道德问题等。
设立失效条款或者效力冲突条款
offer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旦录用劳动者,仍应依法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了规避offer与劳动合同条款不一致可能导致的风险,用人单位可以对二者的关系作出界定,例如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offer自动失效;或明确当二者内容不一致时,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等。
有选择地发出offer
向被录用者发offer原本是国外企业的做法,但随着外企在中国的渗透和发展,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都喜欢采用这样的方式。其实对于用人单位的部分岗位,被录用者并不看重offer,因此,对于这部分的被录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采取发offer的做法,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有理由地取消offer
因为取消offer存在法律风险,所以企业在取消offer时,应当避免随意性。当确实因为客观情形不得不取消offer时,应当有主动向员工进行赔偿的心理预期。不过实务中亦存在取消offer的原因是因为员工自身的原因,比如职业道德、虚假欺诈等各种情形。因为此类情形取消offer时,就应该注重于调取到一定的证据,有充足依据时再取消offer,以避免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重沟通技巧
有些情况下(例如人事调整、重大经营变动等),企业临时取消某些岗位的录用是难免的,这时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应该坐等获得offer的一方和自己打起官司。这个时候,作为HR,除了应当重视法律风险之外,亦应当重视沟通的技巧,不要因为沟通而产生甚至扩大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取消职位比较高的offer时,更需要重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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