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组织、运营、管理等一系列行为的规范和模式的总称,是用于规范公司全体成员及公司所有经济活动的标准和规定,任何人、任何部门都必须遵守。因此每一位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没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出事了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2010年4月14日早晨7:10左右,某水泥厂从事水泥搬运工作的周某,在上夜班时,提前完成了当班作业任务,本应等待8点交了班再离岗,但周某却提前离开作业场所去工厂澡堂洗澡,打算洗完后再来交班。洗澡过程中因地面滑湿摔倒,造成左侧锁骨、腰椎多处受伤。当月20日,周某所在的工厂向鄂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入调查后,对周某的受伤性质,存在很大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上班时间为晚12点到晨8点,而周某提前近一小时离岗,是在早退洗澡过程中受伤,其出事地点已经超出了合理的工作区域,不能算作工作场所,其行为也与工作没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关系,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认定工伤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在本案例中,周某在交班前50多分钟去洗澡,进行个人必备的下班前准备工作,属于工作过程中的结尾性活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且周某洗澡是单位允许的,所去的澡堂是单位提供的,并且是在已完成工作任务,等待交班时发生的伤害,可以理解为在工作场所内受伤。
最后,劳动部门予以认定工伤。
实务评析:任何企业的经营管理,都离不开规章制度的约束,规章制度作为企业内部的行为规范,对企业的所有人员都具有普遍适用性,其存在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周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提前洗澡能否算因工受伤。认定此类案件应把握几个基本原则。
一、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工伤认定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帽,从而被现场坠落物砸伤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就是说,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只要能证明事故本身属于工伤的范围,公司就应当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法的目的及保护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是一个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在某些法规规定并不明确的情形下,应尽可能朝着有利于受伤者(弱者)利益的角度进行宽泛理解,这也符合《条例》的立法宗旨。为此,职工对于伤亡事故的发生虽有过错,但并不属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三个情形的,仍然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所以这类案件性质的把握,应从立法宗旨出发,把握工伤事故的构成要件,倾向于认定为工伤。
是否认定工伤与员工是否遵章守纪没有直接关系,但是,是否员工因为违纪受到事故伤害公司就不能进行违纪处理呢?
答案是否定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而言,具有管理约束的效力,应当得到遵守。当员工不遵守公司的劳动操作规程,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时,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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