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今天我们共同来学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
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24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劳动合同法第36条:用人单位与劳动都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解读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所有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在实务中,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因此,用人单位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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