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年轻时尚的职场新人,当然也不例外。如今整形手术已非常普及,很多人为了美都会做一些小手术,但是在职员工美容性整形属于事假还是病假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4年3月6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收银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李某前往某医院进行眼部矫正手术(俗称开双眼皮),事后才向单位补充提交了医院的证明材料,声称自己这是病假。
其后,公司以李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了将其强制辞退的决定。谭某不服,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 “开双眼皮”手术虽名为手术,但属于对天生容貌的一种改变,其没有紧迫性,李某完全可以提前以事假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实际上,谭某将美容行为视为急病,仅仅寄希望于事后补假,她的行为也影响到了公司业务的正常运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遵照合法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
【温馨提示】
修复性整形系因患病或负伤所致,具有医疗性质,凡履行了病假手续的,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而美容性整形纯属出于爱美之心的私人事务,非因患病或负伤所引起,并非医疗行为,只能视为事假,不属于享受病假医疗期的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美容整形手术不属于病假,但是如果是因美容手术失败造成身体伤害而需要整形、修复的,则属于医疗性质,应按照病假的相关规定处理。
如本案例中,李某“开双眼皮”手术即属于美容性整形,不是因为其“患病”或先天性生理缺陷所必须的。故而公司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总之,提到整形美容,到底是修复性的还是美容性的很难一概而论,因此,在不同状况下,用人单位还得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否则稍有不慎,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都有可能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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