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不得拒绝公司合理的加班安排,员工拒绝的,公司可给予警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员工是否有权拒绝加班?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5年1月,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2017年7月,因单位订单增加,仓库管理工作也繁忙,不时需要加班。同年7月16日,刘某的领导通知其需要加班。刘某说因家中有事当天不能加班,随后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单位领导工作安排”给予刘某书面警告处分。7月31日,刘某的领导再次通知其加班,刘某依然表示拒绝,公司以《员工手册》中“两次书面警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8月1日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40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单位要求刘某加班应当与其进行协商,征得刘某本人同意。刘某有权拒绝,且其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或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单位系违法解除。单位应当支付刘某赔偿金人民币24000元。
【温馨提示】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由此看来,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若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
如本案例中,用人单位以刘某拒绝加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便是违法的。故最后仲裁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能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不受自愿加班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综上所述,在加班的问题上,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有商有量,互相体谅对方的难处,以达到单位与劳动者的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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