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了,需要休产假,可是产假期间工资、生育津贴的问题,还是有点让人傻傻分不清楚,其实不止员工搞不清楚,还有很多HR也没有搞懂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的性质,时常混为一谈。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为大家解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正常发放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对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保险的企业,在员工产假休息脱岗期间对企业另行安排人员补岗的一种补贴,并不是对生产女职工的双倍“奖励”。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也就是说,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并不是发给职工个人的。产假期间的员工并不能获得双份工资。
但在实际工作当中,目前大多数企业在员工休产假时的常见操作是先停薪留职,等生育津贴下来后再发放给员工,但这种做法并不合法,将会带来不必要的企业用工风险。
另外,若企业未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不仅会导致产女职工无法享受产检、生产等费用的报销。同时企业也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而这些损失都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另外如果因用人单位欠缴或其他原因造成无法领取生育津贴的情况,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身承担,企业不能再享受生育津贴这一补贴。
综述,生育津贴是对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在员工产假休息脱岗期间对企业另行安排人员补岗的一种补贴,并不是对生产女职工的双倍“奖励”,当然,企业如果效益好,也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企业给员工发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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