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但事实上,在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并非都有效力,如果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做了书面约定,也会被认定为无效,不但无法达到约定相关条款的目的,还会导致企业遭受损失。
那么,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条款有哪些?企业应该怎么做?
约定员工离职需要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向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只有两种,一种是竞业限制违约金,第二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后服务期未满即离职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即使公司约定了赔偿金数额,员工的单方辞职也无需支付。
约定“不买社保”
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即使双方有关于不需购买社保的约定,也不能排除该法定义务,亦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约定不得婚育
对于女职工而言,企业若约定“员工不得婚育,否则予以辞退”,也属于无效条款,若企业以此为由辞退结婚或者怀孕女职工,则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需要支付赔偿金。
约定“违反计划生育,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有判例支持这类条款,但考虑到企业文化建设和放开“二胎”的社会氛围,建议企业不做这类约定。
约定“迟到30分钟,扣除当天工资”
一般情况下,员工迟到早退,企业可以扣除相应时间段内的工资,但迟到几分钟即扣除当天工资会被认定为加重员工责任,因此为无效条款。
实践中,企业可以约定“一个月迟到早退XX次,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防止员工经常迟到早退,影响企业运行。
约定自动续签
“本劳动合同期满后,若双方没有异议,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不少企业约定这样的条款是为了减少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以便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是行不通的,仲裁机关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
约定“工伤自理”
在劳动合同中有“工伤自理”、“工伤概不负责”、“伤残由个人负责”等所谓生死合同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属于无效条款。
签订劳动合同是入职流程最重要的一环,它实在是太重要了,重要到什么程度呢——它是劳动纠纷里必定出场的材料和证据,也是载明了双方最基本合作意见的契约,它也是企业保护自己的最重要的盾牌。
在劳动仲裁中,没有劳动合同保护的企业,基本是被瞬间秒杀。这么重要的一环,可以选择移交给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处理。
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条款,然而并非所有合同条款都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企业主在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应该条款的有效性,以避免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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