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业务的发展,不少公司会面临搬迁的问题。如果新地址和老地址比较近问题不大,如果要搬迁到更远的地方,甚至其他城市,那么对于员工就是个很麻烦的事情了。那么,因为公司搬迁导致员工离职,员工能否解除劳动关系并索取赔偿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周某于2007年12月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因企业经营原因需要搬迁。员工亦将全部安置到新厂区上班。公司就搬迁事宜征求员工意见后,周某等员工表示“孩子上学、路太远、晕车”,不同意至新厂址上班。
2009年5月26日,公司向周某等员工发出《报到上班通知》,通知6月3日前至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6月8日,公司对周某等员工作出了按旷工处理的决定,该决定张贴于公司内。6月12日,公司报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关系。随后,公司将两份决定向周某等员工邮寄送达。
周某等员工回函表示公司迁厂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其于8月3日不到公司上班是有原因的,不属于无故旷工,公司无权按员工手册处理。
随后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辞退决定,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公司整体搬迁,客观上造成了周某等员工在途时间延长、上班不方便等影响,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周某等员工亦书面明确表示不愿意至新厂区工作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后,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据此,裁决公司依法按周某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企业搬迁要求员工随迁是否需要员工同意判断标准是:公司搬迁,到底是劳动合同的履行范畴,还是劳动合同事项的重大变更范畴。
各企业在遇到此类搬迁问题时,建议可以这样做:
1、充分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让员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让员工思考的不再是“去不去”,而是“怎么去”。
2、充分保障员工的参与权。
企业也畅通民意渠道,收集员工诉求,充分听取员工意见。
3、设计周密的员工安置方案。
考虑到存在有员工不同意搬迁的情况,企业可以在搬迁方案考虑周全:同意搬迁到新地址继续工作的,增加交通补贴或提供班车服务;对于年龄身体条件选择内退的,给予基本保障;想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尽量将所有可能发生的大概率、小概率事件全部考虑到了,才能游刃有余地解决各种突发状况。
4、公示
搬迁方案设计完成后,企业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工会和员工代表意见。
虽然公司是否搬迁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只要公司自己决策就可以了,无需征得员工的同意,但要求员工随迁却需要一系列的条件及准备,企业一定要谨慎对待,避免产生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的风险!
综述,企业在搬迁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员工、相信员工、依靠员工,企业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民主管理工作,这也是劳资双方取得共赢的前提条件之一。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