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是企业常用的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的方式之一,也是HR的日常工作, 在辞退员工的实务处理中也会遇到, HR无奈之下逼迫问题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但如果这样操作,就会给自己挖坑!
01
错误操作1:调岗
2015年3月8日姚某被某公司聘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2016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朋友负责,姚某拒绝。之后,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姚某调到了生产车间,最终姚某出于无奈离职。
《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02
错误操作2:薪资“改革”
小丽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需要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于是推出了“改革”:
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没有征得员工同意的前提下实行会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没有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即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HR,就问你怕不怕……
03
错误操作3:待岗+扣工资
小楼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2011年1月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了大幅滑坡。
公司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采取了“隐性辞退”:让小楼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
如果你恰好是一名HR,恰好公司也遇到类似的问题,恰好正在酝酿以上办法逼迫TA离职,那么……劝你还是尽快打消这个念头,因为违规辞退员工不仅容易引发劳动争议,更会影响在职员工对公司的信任度,对公司形象造成破坏,实际也是在变相坑你的老板!
另外,如果老板的态度坚决,势必要辞退,建议还是在绩效,工作胜任力方面进行严格考核,收集其不胜任和违规行为的证据,依照公司制度、依法辞退风险小一些。
关注微信公众号【指尖HR】,回复【养老金测算】即可查询退休后养老金领取金额。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