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职场,难免会遇到延长工作时间的事情。但是,工作中的“值班”与“加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义并不相同,二者的性质、时间限制、报酬都不尽相同。用人单位分不清楚可能会面临被仲裁的风险。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3年8月1日,刘某应聘到某酒店做电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酒店维修部人员少,因此,除了维修电路之外,刘某还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但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酒店从来没给过加班费。
2014年5月9日,酒店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拿出工资条、考勤表、银行对账单、收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作为证据,要求酒店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酒店承认刘某每周工作6天,但其多出的一天为值班,并当庭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从工资表来看,上面有领款人刘某的签字,其内容显示每月均支付其加班工资,但未标示出支付的是何种加班工资,而且其数额每月只有50元至60元。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仲裁委裁决酒店向刘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7500元。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平时加班,加班费的标准是1.5倍的正常工资;周末加班又不能补休是2倍工资;法定休假日是3倍工资。
但是值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一般都是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来执行,有些地方可能会有地方法规制定的标准,但不管怎样,都不是按加班工资来算,并且值班期间的工资一般都很低。
如何界定加班与值班?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作期间是否可以休息。在值班的情形中,劳动者是可以休息的,而加班指的是劳动者超出正常工时在应该休息的时间工作。
(2)有无在工作场所内为员工安排必要的休息设备。值班情形下 ,需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休息设备,而加班则不用。
(3)《员工手册》及规章制度中有无关于值班时间、工作内容、值班费等事项的约定。有些公司会在规章制度中写明值班时间、工作内容、值班费等相关事项,在认定是否为值班还是加班时,也会相对容易。
对加班报酬来说,受《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直接规范,而值班的报酬标准法律上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由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范。
(4)工作内容及工作强度。工作内容是自己的本职工作,工作强度跟自己平时工作差不多,甚至更重,那就属于加班。而值班,指的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从事可以休息的、非生产性责任的工作。
在实践中,有时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为了少付加班费,把加班说成值班,辞退的时候索要加班费时,没有证据举证,仲裁那边就很难支持。因此,大家日常也要注意分清加班与值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风险。
综上,我们提醒有值班需要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出合理的值班制度,并告知员工。在保证安全生产、员工有合理休息时间的基础上安排员工值班,并及时支付值班费用,以避免劳动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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