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经常会遇到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下4类员工,无论是用人单位直接辞退还是用手段逼辞都面临巨额赔偿!
01
试用期员工随意解雇
很多公司以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考察、互相适应的过程,如果觉得不满意,随时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其实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认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可见,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雇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无相关证据随意解雇属违法行为。
02
考核排在末位直接解雇
必须纠正一个误区,考核末位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显然属违法解雇行为。
03
因公负伤的员工
有的员工因在本单位工作患了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看员工没有了劳动能力就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以前很常见。这是严重违法的,工伤员工用人单位必须做好后续安排以及工伤赔偿,随意辞退是违法的!
04
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但实际上,女员工不仅在招聘中会受到一些性别歧视,转正以后合法权益也会受到侵害。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批准产假,会用一些方式来辞退孕期女员工,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员工可要求赔偿。
无论什么时候,HR开展任何工作都不能触碰法律这条“高压线”,必须遵循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行事。而辞退不符合公司发展的员工,需要讲究技巧,涉及到公司举证的情况,一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否则劳动关系一旦处理不好,经济补偿就被安排的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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