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据新华社北京1月7日电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条例》从落实主体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明确工资清偿责任、细化重点领域治理措施、强化监管手段等方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了规定。
一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职责。提出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压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的监管责任,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新闻媒体作用,强化举报投诉,实现多方共治。
二是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源头治理。明确以银行转账或者现金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三是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在规定用人单位为工资清偿责任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四是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五是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0-01/07/content_5467278.htm)
01《条例》制定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全:《条例》的制定是近年来治理欠薪工作成功经验的制度化提升,是依法治欠的重要体现和制度保证,开启了依法治欠的新阶段。《条例》是各项工资保障制度的集成、定型和法治化,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制度的支撑和法律的保障。
02《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
第一,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用人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第二,突出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履行法律责任;
第三,坚持“刀刃向内”,明确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的责任,促使政府投资行为更加规范。
03《条例》对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欠薪问题有哪些针对性的举措?
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条例》设专章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专用账户制度。为解决农民工工资“没钱发”和“专款专用”问题。
2、《条例》明确了总包代发,主要解决农民工工资怎么发、发到手的问题。
3、实名制。主要是解决工资发给谁、发多少的问题,针对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确认难、工资核算难的问题。
4、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已经实行了几年,是预防和解决企业发生欠薪的保证性资金。
哪些情形将被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会产生哪些实际作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
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同时办法还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刚才说的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
这个办法自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两年多的时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本级以及各地都扎实开展了这项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黑名单”认定,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对欠薪违法失信行为起到了有效、有力的震慑,取得了预期的工作效果。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与健全,国家对于劳动者工资方面的监察也越来越严, 用人单位再拖欠工资就犯法了,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及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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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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