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并对部分药品做了重症、病种、人群等方面的限制,这是自2000年第一版药品目录以来对原有目录品种的一次全面梳理!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按照《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调整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药品费用的标准。《药品目录》分为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中药饮片五部分。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限定支付范围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西药部分包括了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部分包含了中成药和民族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包括了尚处于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中药饮片部分包括医保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范围以及地方不得调整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为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药品目录》对部分药品的医保支付范围进行了限定。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严格支付管理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做好统筹协调,逐步推进省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管理政策趋向统一。对有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的目录新准入药品,以及有仿制药的协议到期谈判药品,医疗保障部门原则上按照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价格水平对原研药和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在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医保基金的负担能力和管理要求,制定《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相应的支付办法。对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要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并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
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和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的要求,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开具的中成药处方和中药饮片处方,基金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协议医师制度,加强对医师开具处方资格的核定管理。
02明确地方权限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消化过程中,各省应优先将纳入国家重点监控范围的药品调整出支付范围。
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上市的民族药品,可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各省调整民族药品的情况应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
《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是从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饮片中经专家评审产生的。对于其他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中药饮片,可由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但不得增加目录中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饮片。
对于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可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牵头,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的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纳入本省(区、市)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
《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各省(区、市)调整的民族药品、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支付管理办法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自行制定。
03做好落地实施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及时按规定将《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并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使用情况,及时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制剂的编码统一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药品目录》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处方管理办法、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将定点医药机构执行使用《药品目录》情况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和考核范围。
04谈判准入药品
国家医保局将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拟谈判药品按相关程序进行谈判,达成协议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名单及相关要求另行发布。
各地在《药品目录》组织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本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一、凡例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3a6f5421845f41148aaea14388659472.pdf)
二、西药部分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8c84c5cc24254ef3a5a8d016d6567488.pdf)
三、中成药部分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12622fa4e1d446c1b4d07230ec52c908.pdf)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9d767c1a13e14fa7a8e8c7510f8ec2f7.pdf)
五、中药饮片部分
(http://www.nhsa.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0&filename=441ce355d6f14a1aa006c36cfc135899.pdf)
1.抗生素、营养制剂、中药注射剂等重点类别的药品,明确做出支付要求。
在新版《目录》中,重点包括抗生素、营养制剂、中药注射剂等类别的药品的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做出了明确的支付要求,例如,某些药品只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才能使用,并做了重症、病种、人群等方面的限制。
2.33类中药注射剂基层使用是否受限?
在最新版的《目录》中,可以发现“中药注射剂”使用又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有33种中药注射剂限制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使用。
据可查最新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注射剂所占比例是54.6%;若中药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按照给药途径分布,静脉注射给药占54.0%,其他注射给药占0.6%;严重不良反应/事件报告静脉注射给药占84.1%,其他注射给药占1.0%。
部分二级以下的医疗机构还不具备抢救设备,所以在使用中药注射剂时一定要谨慎再谨慎。
3.中药饮片能都全部以报销?
《目录》中还对中药饮片做出了限制,下列中药饮片将不予以报销:阿胶、白糖参、朝鲜红参、穿山甲(醋山甲、炮山甲)、玳瑁、冬虫夏草、蜂蜜、狗宝、龟鹿二仙胶、哈蟆油、海龙、海马、猴枣、酒制蜂胶、羚羊角尖粉(羚羊角镑片、羚羊角粉)、鹿茸(鹿茸粉、鹿茸片)、马宝、玛瑙、牛黄、珊瑚、麝香、天山雪莲、鲜石斛(铁皮石斛)、西红花(番红花)、西洋参、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紫河车、各种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胎、鞭、尾、筋、骨。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版的《目录》中在支付的限定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所有的支付限定都在药监部门批准的说明书适应症范围内,也意味着药品超说明书使用,不仅是不安全的,医保也将不予报销。因此在医院就诊时,一定要注意与您有关的药品是否存在使用限制,还要注意社保是否断缴,避免出现意外情况不能报销!
关注【指尖HR】,及时获取更多时事政策!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往期回顾
员工入职涉及的13个法律知识,HR必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