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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企业选择劳务外包-供求双方的良好选择

来源:33474蒙特卡罗人力作者:33474蒙特卡罗人力网址:http://www.hnzzhro.com浏览数:35 


为经营好这些特殊业务,劳务外包机构在自己的实际工作中,就要始终坚持“一手托两家”,顾及好相关各方的责、权、利。通过一系列认真细致的规范运作,赢得劳务供需双方的认可和欢迎,以良好的社会信誉推动劳务外包制的良性发展。


应当说,劳务外包制的这条好处,对往往处于弱势位置的人才个体来说,更具有特别的意义。当然,处于弱势位置的有时可能也会是用人单位。避免有可能成为弱势方的责、权、利受到损害,接受人才外包制可能是人才供需双方的一种理想选择。


被外包劳动者适用劳务外包相关法律分析


1、被外包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福利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外包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身份歧视突出,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有些公司劳务外包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外包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外包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外包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外包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外包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外包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外包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被外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


(1)被外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2)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适用。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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