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李某于2014年5月5号应聘到某广告公司,入职当天公司HR给了李某两份盖好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其中试用期六个月,李某看后表示要仔细看看,并跟HR 说好签好后明天再交回公司。之后,HR并未多想就答应了李某的要求,第二天李某如约交回一份签有自己名字的劳动合同,另一份自己留下。
公司与李某相安无事,突然,临近试用期的前三天,该广告公司以李某不能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很生气,回想过去近6个月的时间里,公司没有任何人说其工作哪里做不到位,所以李某气愤之下申请劳动仲裁。
李某的诉求有两点:
1、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
2、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调解过程中,我们从公司HR 处了解到确实有李某签字的劳动合同,并在调解当天HR向李某出示了该份合同,李某看到后,特别坚定的说上面签字的不是本人,我们再次与HR沟通确认是否看到李某亲笔在劳动合同上签字,HR回忆了当天的情形后恍然大悟,语气不再坚定,加之前期我们与李某沟通中了解到李某对公司申请仲裁并非为了钱,只为讨个说法并给公司一个教训,调解的意愿也很强烈。在悉心沟通后,李某说出劳动合同上的名字是其爱人签的,当时只是为了好玩,没想到今天派上用场了,我们向其解释到:如果公司有证据证明代签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又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那么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或者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李某再次表明,也并没有打算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只是公司的做法很让人生气,找个理由就让人离开,不给点教训不足以化解心中的气愤。至于赔偿金,李某表示可以做出适当让步,底线是支付补偿金。
了解李某真实想法后,我们与公司HR沟通中,HR也透露出对李某的理解,也表示出公司的某些管理层在处理问题的时候确实太过鲁莽,没有考虑到劳动者的感受。HR代表公司同意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最终在我们的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
【案例解析】
依照法律法规,劳动合同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才能生效。
1、他人代为签名或者签艺名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虽非本人签名但能反映本人真实意思的,则该劳动合同有效,应当视为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中名字非劳动者本人签署,但用人单位能证明该签署行为是经劳动者授权或默认的情况下,则该代签名相当于取得了劳动者的授权,应视为双方签有劳动合同。
(2)劳动者确实不知有人代其在劳动合同签字的,应视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合同确实非劳动者本人签署且劳动者毫不知情,换句话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知道该份劳动合同的签署,或者是用人单位私自代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我们理解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并非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可以理解为双方并未建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若双方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可能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2、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面临的法律风险
因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未能正确识别劳动者的真实身份,导致用人单位未与实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出现用人单位没有为实际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现象,一旦实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工伤、医疗的情况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以及花费大量的时间来处理这些问题。
(2)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该虚假行为且举证证明的,可以视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及用人单位的需求作不同的处理
如果该劳动者确实工作能力强,且不与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相抵触,则用人单位可以考虑与该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事宜,更正相关资料上的信息,降低因更换劳动者而带来的用人成本负担。
如果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与这种冒充行为极度抵触,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该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约定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面对冒用他人名字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少地方的做法是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劳资双方根据其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劳动者不满16周岁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除支付工资外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劳动合同确实为劳动者本人签署
(1)用人单位要认识到劳动合同签署的重要性
一份劳动合同既能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能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的契约,是双方行为的准则之一。若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及签署无固定劳动合同的责任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工作要细致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在具体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在劳动合同上签字,避免出现代签的情况,也可以在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时签字备案,同时声明其将交回的劳动合同文本上的签字确实本人所签署。
(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我们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曾遇见过用人单位确实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双方各执一份,但在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中,劳动者以自己手持的劳动合同丢失,但需要为孩子办理入学为由借走了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恰巧,后来双方又发生了劳动争议,则劳动者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将公司诉至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由此案例得到启示,用人单位为避免该损失的产生,应当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温馨提示】
书面的劳动合同并非可有可无,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关涉着用人单位可能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甚至会面临因双方未在劳动关系确立一年之内签订劳动合同而被认定为双方之间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风险,除此之外,因没有劳动合同来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用人成本也可能会有所增加。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是双方产生争议时的重要参考文件,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应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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