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存在时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30天,劳动者、其直系亲属及工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一年,起算点均是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工伤认定时效仅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存在中止情形,并不存在中断和延长的情形。一旦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劳动者同时丧失了请求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主张的胜诉权,除非劳动者可以证明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的情形。
【事件回放】
李某自2015年3月入职旅行社,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2016年6月,李某作为领队带团出国,在机场内向游客解释行程,游客刘某对李某的解答表示不满,当即扇了李某一记耳光,李某顿时感觉听不见声音,但也没太在意,等到旅行团回国后,李某到医院检查,医生诊断李某左耳鼓膜穿孔,需要进行修补手术,李某手术共花费8300元,用人单位当时与李某商量的结果是,李某出4000元,用人单位出4300元,李某表示不服,随后李某将该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因用人单位为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李某的医药费应该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伙食补助、交通、食宿等费用。
人力资源部张总监提出疑问,用人单位当时确实没有给李某申请工伤认定,现在还能申请吗?李某提出的费用都应该由用人单位支付吗?
随后我们解答了张总监的问题,李某发生事故是2016年6月8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张总监咨询时已经2016年11月5日,用人单位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的时限,不能再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申请,无论员工本人是否向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案例解析】
1、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劳动者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存在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可见,为了防止工伤发生后过长时间未能认定而出现难以调查取证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是30日,自事发之日起算。法律在保护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权利的同时,为了促使劳动者积极维护权益,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行使权力的期间,即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提出的,社保机构将不再受理。
如果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受伤劳动者还有其他的救济途径吗?
根据《民事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是1年,这就意味着超过了工伤认定时效的同时也超过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时效,而超过时效是劳动者本人自己的主观原因造成的,所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将面临丧失胜诉权的风险。但是,如果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或索赔要求,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赔偿,那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重新起算,劳动者可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
2、工伤认定时效起算的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认定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事故发生之日,即无论受伤劳动者当时有无就医,有无申报,只要能够证明事发时间,就应当从事发当天起算工伤认定时效,这一起算点不仅使用于受伤劳动者、其近亲属、工会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同样也适用于用人单位应当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30天时效。实践中,有些伤害需要去医院就诊才能发现,那么从就诊时间起算,有些伤害则是发生就可以发现,那么就从发生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患职业病也是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之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起算点应按照《职业病防治病》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诊断职业病需要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实践中,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时间往往迟于诊断成职业病的时间,工伤认定的起算时间应从诊断为职业病当日开始计算,并非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
3、工伤认定时效的中断、中止或延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那么,工伤认定时效也可以中断、中断或延长吗?
《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工伤认定时效的长度及起算时间点,并未提到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延长。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可以看出,工伤认定的时效是个不变的期间,不能中断、中止、延长。但是国务院办公室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64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到,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就表明工伤认定时效可以中止。
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民事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且中止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而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受最后六个月的限制,且中止的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不包括其他障碍。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工伤认定时效除了因不可抗力中止以外,法律并未规定中断及延长的情形。
【温馨提醒】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注意工伤认定的时效问题,工伤认定的时效只能扣除不可抗力的时间,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千万不要因为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间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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