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社保责任的承担是以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劳动者一旦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由该用人单位来承担社会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是一种三方法律关系,有人曾做过形象比喻,“有关系的无劳动,有劳动的无关系”。即,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劳动者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
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数额有所规定。
由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
当然,需要提示一点的是,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五险”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分别缴纳,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个人不需要缴纳。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重点提示:
现实中,也有一些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形成如下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由实际用人单位缴纳。实际上,只要能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双方的这种约定也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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