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近日,据媒体报道,浙江杭州某公司的几个在职员工得知一位同事要离职,和已经离职了的小伙伴聚在一起吃了个散伙饭,发了个朋友圈,公司老板看到后竟在公司群里喊话,让参与聚餐的在职人员主动提交辞职报告。
这件事情的发生也引发了网友大讨论,有网友认为“这样的公司,离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也有网友表示“老板这么做也有他的考虑,吃散伙饭发朋友圈的做法未必妥当”。
那么老板有权利以这样的方式要求员工辞职吗?下面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为您分析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承担的后果。
【事件回放】
2014年6月1日,苗某与某企业订立一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该企业管理人员,月工资6千余元。后因公司人事矛盾,公司领导单方面通知苗某停止职务、接受调查,并于2014年12月起停止向其发放工资。
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5月31日到期,在此期间,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等事项达成一致,苗某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
1、确认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劳动关系;
2、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前的欠发工资4.6万余元;
4、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至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此期间应当足额发放工资,否则应予补发。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机构据此作出劳动仲裁裁决,裁令用人单位支付欠发工资4.4万余元,经济补偿金6千余元,合计5万余元。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履行了付款义务,苗某依法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温馨提示】
解除劳动合同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关规定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可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现阶段,部分用人单位因缺乏法律意识,公司也没有相关专业人事,法务人员,在实践中很容易触犯《劳动合同法》。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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