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河南最低工资标准要提高了!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郑州等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新标准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通知”,我省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7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郑州市区及新郑市、荥阳市、新密市、登封市、中牟县均被列为“一类行政区域”。同样为“一类行政区域”的,还有洛阳市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平顶山市区、舞钢市;安阳市市区;鹤壁市市区;新乡市市区;焦作市市区、沁阳市、孟州市;许昌市市区、长葛市;漯河市市区;三门峡市市区、义马市、渑池县、灵宝市;济源市;巩义市。
据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样。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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