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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2013年1月入职某保险公司工作,担任培训专员一职。2013年10月李女士以怀孕、医院建议保胎为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病假申请,单位批准了其假期。其后,李女士逐月、连续不间断向公司递交假条,直至其哺乳期期满。
李女士休假期间,由于其所承担的工作责任较重,无法长期空缺,因此公司曾从下属分公司借调一个员工负责其培训工作。但该员工其后离职。其后,公司从社会上招聘一名新员工从事培训专员工作。
李女士身体康复后要求复岗上班。公司认为,由于其长期休假,原岗位已被其他职工取代,因此公司要求她主动辞职,否则公司将单方以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她的劳动合同。
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这家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用人单位非因法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离岗,非主观上故意不上班工作,单位不能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
公司以该女员工的岗位被替代而没有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最后,劳动仲裁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温馨提示]
33474蒙特卡罗人力温馨提示您, 企业不能以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产期内解除劳务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应延续至女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过后才能终止。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与女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其他具有法律依据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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