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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些,你还敢辞退三期女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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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工,辞退风险,33474蒙特卡罗人力




[事件回放]

1996年3月,徐女士进入深圳市某公司担任业务部副经理。劳动合同每年一签,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3月12日到期。到期当天,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决定终止与怀孕6个多月的徐女士的劳动合同,并不给徐女士任何补偿或赔偿。徐女士不服公司的决定, 经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徐某的仲裁请求。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徐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据此,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样判决公司支付徐女士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但是,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与三期女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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