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央气象台监测,今年第22号台风“山竹”17日14时减弱为热带低压,17时其中心位于广西百色境内,最大风力7级。另广东省民政厅报告称,截止至9月17日8时,“山竹”台风造成深圳、珠海、江门等14个市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95.1万人,4人遇难,1人失踪,港澳百余人受伤。台风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在台风来临时,依然有员工坚持在岗位上,那么员工上下班途中遇自然灾害伤亡算工伤吗?
下面就通过一则具体的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2013年10月7日凌晨,最强台风“菲特”登陆我国东南沿海。这天早上,王某从住处出发,骑电瓶车去公司上班,途中不幸溺水死亡。此后,王某所在公司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为,该起事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王某的丈夫赵先生不服此认定,将劳动部门告上法庭。赵先生认为,其妻子是在上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劳动部门不能排除其妻子是因为交通事故死亡等意外原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认定其妻子的死亡构成工伤。赵先生请求判令撤销劳动部门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安部门的认定,王某上班途中身亡原因应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王某死亡事故是因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其死亡也没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据此,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请。
【温馨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则视同为工伤。因此职工如果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受到伤亡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在这种情形下,职工的行为不必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的工伤伤害也不以发生有利的救助后果为必要条件,即只要见义勇为者已经尽力去抢险、救灾,并且因此而受到伤害的,即可视同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在本事件中,王某虽然是在上班途中身亡,但其死亡原因为恶劣天气等原因引起的单方交通事故。并不符合上诉《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无法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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