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据外媒报道,福特汽车近日向内部员工通知,公司已将重组人员一事提上日程,包括对所涉全球7万名“不确定数量”的员工进行裁减。近来福特汽车一直承受亏损阴霾,2017年全年,福特汽车的税前利润下降19%,营业利润率也因此从2016年的6.7%下降至5%。今年上半年,福特汽车在南美、中东、欧洲及亚太市场共亏损8亿美元,唯独在北美市场获得盈利。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导致许多企业都面临着经营亏损的状态,针对这种情况,大多企业会选择裁员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那么员工被裁后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吗?
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田某是一家生产小电器的企业职工,2007年10月与企业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3月,该公司产品滞销,无力偿还贷款,经法院和有关部门核定宣布处于“濒临破产的法定整顿期间”。该公司便决定在转产的同时裁减人员75名,并履行了法定的程序。田某属于被裁之列,但田某认为企业裁员缺乏法定的理由,况且,自己一向表现很好,企业无权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田某不服企业的裁员决定,便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本事件中,企业已经达到了法定的破产边缘进行重整,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所以,田某的要求不能得到仲裁的支持。
【温馨提示】
在本案例中,田某等人被裁员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这与劳动者表现好坏没有必然的联系。所以,田某等人的要求没有得到仲裁的支持。
此外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如本案例中企业因生产经营改善需重新招用人员(六个月内),应当优先录用田某等被裁减人员。这样做,一是使企业行为符合国家劳动法规,二是被裁人员更熟悉企业业务,能够更快上手工作,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即使客观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裁员的条件,也会因为程序不合法,而使企业裁员行为被认定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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