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是外来从业人员。2014年8月,马某向公司应聘销售经理职位。应聘时,马某向公司提交了其本人毕业于某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由于马某的学历比其他应聘者高,且专业符合本岗位需求,故公司决定录用马某。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
入职当天,马某签署《任职承诺书》,内容为:“本人作为公司之员工,特此承诺:本人入职时提交给公司的所有个人资料均是真实有效的,如有虚假资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2015年8月,马某的上级主管领导廖某通过他人举报得知并证实马某确实存在学历造假一事。次月,公司通知工会后,以马某用欺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提供虚假信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委员会认为,本案中马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给单位的是虚假信息,使得企业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马某的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赔偿金。驳回了马某的仲裁申请。
案例二:不可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进入上海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在招聘面试时,刘先生向公司提供了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公司未表示异议。在之后的两年工作期间,刘先生工作表现出色,受到了公司领导的一致认可。2008年4月,公司人事部在清理员工档案时发现王某的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复印件有造假嫌疑。公司即向其本人求证,王某如实交代了其当时面试时所提供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是伪造的。公司得知此事实后,便以王某“提供虚假应聘材料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与刘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刘先生对公司的处理不服,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要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违纪行为没有相应处理依据的,企业同样要承担不利后果。公司认为王某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未明确“提供虚假应聘材料”系严重违纪行为,且王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只是要求大专以上学历,故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所主张的违纪情形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无相应处理规定。最终裁决,公司与王某恢复劳动关系。
实务评析
员工学历造假到底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法实务界和各地司法实践都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员工在应聘时造假学历,用人单位肯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员工虽然在应聘时造假了学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使得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依法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如果劳动者通过提供虚假学历的方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时会发生“确认合同无效”与“违纪解除”的竞合。既可以选择向仲裁、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也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的内容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如何选择决定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学历造假,审判人员会考量虚假的内容是否足以影响企业录用该劳动者,也就是说虚假的内容是否构成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
如果企业在招用时并未向劳动者明确学历系录用条件之一,虽然劳动者在应聘时使用了欺诈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认定无罪,若该企业擅自依据学历造假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招聘中应明确招聘的录用条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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