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10月16日,赵丽颖与冯绍峰宣布结婚,一瞬间微博瘫痪。这天也是赵丽颖的生日,另冯绍峰的生日是10月7日,而两位新人公布婚讯的微博正是在10月16日的10点7分发布的,细细琢磨这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发布时间有点甜哟~
结婚一直是一件令人开心的事情,但在现实中,由于岗位竞争激烈,一些应聘者为了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得到竞聘的职位,在应聘时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那么企业可以因此辞退员工吗?
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2011年1月,徐某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产品推广。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前,徐某填写了用人单位的求职表,在婚姻状况一栏,其填写为“否”,并签字确认其所填写的各项内容保证真实,本人如有不实或隐瞒,愿自动离职。2012年2月,徐某因先兆流产住院,向公司请假一个月,并将请假条邮寄给某科技公司人力负责人。假期过后徐某因先兆流产仍需休息,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负责人请假。
同年4月,该科技公司向徐某邮寄了《关于徐某自动离职的说明》,通知徐某提供虚假入职信息且连续旷工5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视为自动离职。徐某认为公司行为系违法解除,其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徐某系因生病未能出勤,并己通过电话向公司人力部门的负责人请假,不属于无故旷工,因此不构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徐某的婚姻状况并非其应聘产品策划、推广岗位的基本职业资格;亦非其履行职务的实质性要件;更非其能够胜任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徐某的婚姻状况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无关。对无关事项的隐瞒并不会使用人单位作出错误判断,进而违背真实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欺诈。某科技公司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最后,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能就劳动者是否已婚而作出就业歧视的行为。女性的婚姻状况并非从事工作的实质性要件,也非企业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更非应聘所需的基本职业资格,用人单位在录用和使用人员过程中,不应对已婚女性和未婚女性实行差别对待,也不能以员工隐瞒婚姻情况、隐瞒怀孕情况、隐瞒单位亲属情况,认定为员工欺诈解除劳动合同,除非该工作岗位确实不适合已婚或怀孕妇女从事。
如本案例中,虽然徐某入职公司时隐瞒了婚姻状况,但因用人单位行只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如与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与劳动合同及工作岗位无关的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个人信息并不包括在用人单位的知情权范围内。所以公司不能以其隐瞒婚姻状况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可能还会遇到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就业经历等问题,
员工入职提供虚假信息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需要支付员工工作期间的工资。对此,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单独让员工签订入职声明,若存在提供虚假学历、虚假就业经历、虚假身份信息、虚假求职简历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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