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前阵子,刚满十六岁的雪儿去到餐馆打工,做了二十天左右觉得工作不适合就提出了辞职。老板表示工资下个月发放。但是过了一个月以后发现工资还没发,找老板要的时候老板还倒打一耙说雪儿还欠了她195块。原来他把雪儿迟到未打卡全部算进去了,也就是说雪儿本来还可以拿到一千二的工资,结果迟到扣三百,旷工扣了一千,这样算下来反而是雪儿欠老板195块了。
正常情况下只要员工付出劳动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员工发放工资,但是员工迟到企业有权利扣除工资吗?
下面就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解答!
【事件回放】
2012年3月,王先生入职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在职期间,王先生在执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并通过打卡方式进行考勤。
然而,由于在2014年3月至5月期间多次迟到,公司根据打卡记录情况,对王先生的工资进行了扣发。公司还依据其规章制度,“单月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超过三次视为旷工,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对王先生处以扣发三倍日工资的重罚,并于同年5月26日将王先生辞退。
此后,王先生以要求公司支付工资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王先生认为,公司以迟到扣发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要求公司返还相应的工资。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王先生虽主张与公司口头约定执行弹性工作制,但未能就此提举证据,故不予采纳,并采纳公司的主张,认定王先生上述晚打卡考勤的行为构成迟到。公司依据迟到时长在相应期间的工资中分别扣除1737元及962元的行为并不违法,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但公司在已针对王先生迟到行为进行了相应扣款后,再行扣罚当日三倍工资,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欠缺合理性依据。
最终,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公司支付王先生工资差额10199元。
【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工资。很多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或工作手册中约定工作纪律,例如对劳动者迟到、旷工的行为处以罚款。虽然这种“惩罚”并不合法,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向违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支付足额工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时间,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旷工等行为降低其工资标准。也可将此类违纪行为记入公司考核制度,通过考核达到处罚目的。
如本案例中,公司以王先生迟到扣除相应工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公司以其迟到超过一定次数按旷工扣三天工资的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没有得到支持。为避免员工旷工这种恶劣行为的出现,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旷工几天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可以降低其工资标准并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也应避免其他变相收取员工财物的行为。比如,扣押员工身份证件,司机需要缴纳交通事故预处理抵押金,财务人员缴纳诚信押金、扣除员工工服费、报名费、保险公司要求员工的亲属购买保险份数达到某一数额才能入职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一旦未依据法律规定,私自收取上述费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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