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缴纳社保之后,就要每个月按时去社保局缴纳社保,如果长时间不缴纳就可能会被社保局征收社保滞纳金,说到这里大家知道社保滞纳金怎么算吗?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社保滞纳金怎么算。
什么是社保滞纳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保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计算规则: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欠缴天数×万分之五=滞纳金(四舍五入到两位小数);
滞纳金天数计算方法:滞纳金计算止日期-滞纳金计算起日期+1;
滞纳金计算起日期:取结算日期的第二个月1日开始计算;
滞纳金计算止日期:取生成申报表补缴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例:某用人单位2016年5月31日起未缴费,然后到7月9日重新缴费,中间共产生39天的滞纳金。
假设,该员工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保,单位缴费:879.36元,个人缴费:262.51元,总计:1141.87元。
那么,总共需要缴纳滞纳金为1141.87×39×0.0005=22.27元
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征收滞纳金,一般都针对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针对个体参保人员,如果没有按时缴费,一般没有征收滞纳金。
补缴应注意地方
1、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的主体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给予罚款的主体是有关行政部门。如果是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的,由于其是事业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故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2、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是一种敦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手段,其征收标准应当适度、合理,既不能太高,也不能太低。关于滞纳金的起算时间点,应当是自欠缴之日起即加收滞纳金。
3、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的,处以罚款。注:这里的“欠缴数额”是用人单位所欠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滞纳金。
值得注意的是社保部门没有对个人欠费实时收取滞纳金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欠社保费不用缴滞纳金。而公司或企业欠缴保险以欠缴当日开始计算到续缴日截止算出总天数,每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有关部门会对其进行罚款处理。另外国有企业破产导致拖欠社保的,只需补缴拖欠的各项社保费用,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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