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核心在于将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作为合同终止期限。这类劳动合同应当是唯一可以约定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认为这类合同到期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么想法对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0年1月份,张某进入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主要从事该公司中央空调安装调试工作。企业与张某约定,以安装中央空调为一项任务,安装调试结束正常运转劳动合同即终止。2010年12月底,中央空调安装完毕,并按照企业要求调试正常运转交给企业,企业验收后表示合格,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之后公司以业务不忙为由,决定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张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张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2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调解无效,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该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张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本案例中,虽然双方约定的中央空调安装、调试等任务已经完成,现在企业与王某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还必须根据王某工作近一年的情况,相应地支付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权益。
综上所述,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种,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经济补偿,且用人单位需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仅仅无试用期,不建议用人单位使用此种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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