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因对《社会保险法》不甚了解,所以也就导致了用人单位对人事档案与社保之间的理解存在着误区。认为入职后没将档案转入企业,单位便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样合法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陈某是某大学毕业生,自学校毕业后档案一直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2008年7月陈某入职某公司。在陈某报道上班的当天,公司人事部即与陈某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及相关事宜,最终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但是,当谈及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问题时,公司提出,陈某必须将其档案转至公司,否则无法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陈某不希望将其档案转移到公司存档,便未缴纳社保,三个月后,陈某辞职,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缴纳社保的赔偿金。
【仲裁裁决】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按照《社会保险法》中的规定,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故仲裁委支持了陈某的要求。
【温馨提示】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用人单位以员工没转档案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如本案例中,公司以陈某档案未转移到单位为由不予缴纳社保便是违法的,故最后仲裁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要求。
综上所述,缴纳社保和转档案并不存在着直接的关系。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就应当在30日内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而不必管该员工的人事档案是否在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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