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员工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要求提前30天提出辞职,公司可否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规定“未提前30天辞职的,扣一个月工资以赔偿公司损失”,这样规定合法吗?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4年5月,林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其后,双方签订为期的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且约定乙方(林某)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突然提出要求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2014年12月1日,林某递交辞职报告,经公司审批同意,林某于当日离职。
其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公司与林某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的约定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案例中,虽然公司与林某在用工合同中约定,林某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约定并不符合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公司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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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违约责任”。但是如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该损失需由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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