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学习了劳动合同应具体哪些条款?
今天我们一起来共同学习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 读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另外《劳动合同法》限定了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是三个月,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低于三个月,用人单位不能约定试用期,否则属于违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签订劳动合时要注意签订时间,否则也可能给用人单位提高用人成本。
比如,某公司与员工签订从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4月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二个月,从表面来看是没有任何问题,但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19年3月31日到20年4月1日是一年零一天,解除就要多付半个月工资!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是必须经历的阶段,同时试用期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也是难题!缴纳社保怕员工离职增加用工成本,不缴纳社保产生纠纷亦会造成经济损失,那么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
综上所述,试用期是每个公司在新员工入职时都会约定的一个事项,有期限短的也有期限长的,试用期不仅能够使公司全面的考量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也可以正确的了解其工作的岗位,是一个双方互相选择的机会,公司应在合理合法的情形下约定试用期,避免因此带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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