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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还不改正小心社保被稽核!

来源:指尖HR作者:陈宇网址:http://www.hnzzhro.com/浏览数:83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工成本、全员、足额缴纳社保、指尖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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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在内的六部法规,赶快看一下有哪些改动?


  其中,涉及人力资源部分的社保、公积金的重点内容,小编已整理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工成本、全员、足额缴纳社保、指尖HR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原第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现修改为:“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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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原第十三条第二款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现修改为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原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现修改为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原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现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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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企业日后不单单要及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保并且住房公积金也将提上日程,企业面临用工成本及风险的增加,如何走出这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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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述,这次行政法规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国家对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保的力度,同时也将公积金缴纳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公积金终将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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