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热点】
近日,马云“996是福报”的言论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舆论的广泛争议。此后,马云在微博上再次对此话题进行了回应,强调自己应该说些真话,“我不为996辩护,我向奋斗者致敬”, 随后,刘强东、雷军等大佬相继力挺996。而所谓的“996”工作制就是每天早上九点上班,晚上九点下班,一天在公司工作12个小时,一个星期上六天班。
有关996工作制的讨论仍然在持续,起初,这种工作制度只是在一些创业公司出现,可是如今俨然成为各大企业追捧的工作方式,但996工作制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正常生产经营的时间一般不能超过8小时,需要加班的一般每日不能超过1小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度不合法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件回放】
2013年1月,马某进入某公司上班,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担任人事专员一职,约定每月工资5500,入职后发现公司一直有加班的文化,马某入职后也未提出异议。
2014年4月15日,公司通知马某加班,马某以自己上了一天班身体不舒服为由拒绝加班,其后两天,公司通知其加班时,马某依然表示拒绝。
其后,公司以《单位规章制度》中“员工拒绝公司安排的加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与当月17日解除了与马某的劳动关系,马某不服,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500元。
【仲裁裁决】
仲裁经审理认为,单位要求马某加班应与其进行协商,马某有权拒绝加班,不应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更何况当时马某身体不舒服,故公司以马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马某16500元的经济赔偿金。
【温馨提示】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的,但凡事都有特例,以下几种情况的加班劳动者便无权拒绝。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它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由此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现在劳资双方的“战争”越发的激烈,用人单位如有处理不当,就将面临法律风险、劳动纠纷、经济赔偿等一系列的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应合理安排加班并足额支付加班费,在完成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考虑劳动者的体能,避免因一点小事造成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为企业良好的发展做基础!
学习更多知识,可以关注公众号“指尖HR”,让我们共同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