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面对离职员工的通常做法是,与员工签订好离职协议并支付员工相关费用。就以为万事大吉。无后顾之忧了。
实际上很多时候并非如此。这一做法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即使即签了协议又给了钱,最终还要赔钱。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现状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解除协议只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但有以下例外:
一、解除协议没有弃权条款或弃权条款约定不当
双方签的解除协议经常没有弃权条款,容易再起纠纷。协议中最好约定“双方之间所有基于劳动关系存在的权利义务全部清结,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这样即使还存在其他纠纷没有解决,也表明双方都放弃了权利。
协议最好不要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等ⅹⅹ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这种约定由于让对方放弃的是诉权,诉权属于公法权利,任何公民都有检举、申诉、控告的权利,而这些公法权利不得被放弃,故放弃公法权利的约定都会被认定无效。所以劳动者如果起诉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就会得到支持。
二、解除协议没有解决所有争议
有的仅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有的仅就工伤问题达成协议,很多协议没有提到社保问题,还有的没有提到二倍工资以及其他赔偿责任问题。
由于双方的协议约定解决的争议事项仅是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没有解决其他事项,员工当然可以再次起诉公司索要其他赔偿。
三、未签订双方协议,仅在交接单让劳动者单方承诺
比如,离职结算单注明:“此结算是最后及全面的,包括应有薪金及应收款项,并确认没有其他相关项目须向公司追讨”。劳动者在下面签名确认。
对于这种声明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并不统一,存在三种判法:
第一种认为有效。这是劳动者单方作出的弃权条款,即使用人单位存在某些款项没有足额支付,也视为劳动者放弃了权利;
第二种认为无效。这是用人单位制定的格式条款,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无效;
第三种认为这是用人单位已经足额支付相关款项的初步证据,如果劳动者有证据推翻,可以支持劳动者要求补足差额的请求。
为了有效解决双方纠纷,建议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ⅹ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四、解除协议显失公平
如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补偿金额明显低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依法补足差额。
综述,劳动纠纷既然发生了,就要积极面对,无论你是企业方还是普通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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